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
2015年04月09日 09:07 来源:中国素质教育网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:
(一)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,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/3;
(二)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;
(三) 体育界、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;
(三)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;
(三)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;
(三)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选举执行委员会;
(六)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;
(七)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;
(八)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、亚运会、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。
(九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,经执委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