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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

2015年04月09日 09:07 来源:中国素质教育网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责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司库及委员;

(三)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全国委员会须有2/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,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/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,并以简单多数通过,方为有效。如票数相等,由主席裁决。

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1人,副主席若干人、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、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,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。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。

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:

秘书处(日常事务,对外联络);

财务部(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);

体育部(下设运动员委员会);

科教部(下设反兴奋剂委员会、医务委员会);

新闻委员会;

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;

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。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。

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,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六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七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/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